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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类型:北京刻章 加入时间:2015-4-28 返回列表
北京刻章介绍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 一、工会各级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,中央刊五角星,边内加一细线,星外刊印文,自左而右环行。 二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印章。五角星直径二公分;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,直径 五公分。各省 `市 `自治区总工会的印章,直径四点五公分,五角星直径一点七公分;其他基层组织以上的工会组织的印章,直径四公分,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公分;工会各级组织所属工作单位(如组织部)印章,低于各该工会组织印章的直径零点五公分,星外刊各该工会组织的名称,星下刊工作单位名称,自左而右横行。 三、印章的印文。刊使用单位的全名称。自治区工会组织的印章,一律用宋体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。应将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文并刊。 四 各省 `市 `自治区总工会。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发;其他工会各级组织的印章,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印章。由其上一级工会组织制发;工会各级组织所属工作单位的印章,由各该工会组织自行刻制。 五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当地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自行选定。 六 应将印模报送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备案。 七 全国总工会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印发的关于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即行作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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