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刻章介绍印章的管理
市政府办公厅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,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机关(单位)负责。
(一)用印审批制度
各机关(单位)应严格用印审批制度。使用本机关(单位)印章,包括使用由有关机关(单位)代管的市政府业务专用章,必须经本机关(单位)负责人签字批准。各机关(单位)办公室不能越权盖用机关(单位)印章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专用章,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。
(二)专人保管
1.各机关(单位)的印章必须由本机关(单位)领导指定的专人(一般由机要秘书)保管。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内,每次用印完毕,立即放回原处。
2.用印登记。每次用印,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备查。记录内容为:用印日期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、用印数。
(三)印章的缴销
各机关(单位)因机构变动、名称更改、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,应即上缴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。
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到有关机关(单位)停止使用的印章后,开列《缴销印章登记表》,经办公厅领导批准,由秘书处负责销毁。
(四)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,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。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印章所刊名称机关(单位)举报。
各地、各部门的印章管理办法,由各地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