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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类型:正规刻章 加入时间:2015-4-26 返回列表
海淀中关村正规刻章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 现将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格、式样和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如下: 一、印章规格、式样 二、印章的名称、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。如文字过多,一般用全称。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。印章的文字,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。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,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。 三、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组织的印章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。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顾问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印章。中央各部委,由同级党委制发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。中央国家机关、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和相当部一级公司党组(党委)中央直属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印章,由中央办公厅制发。县委的印章,由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制发。乡(镇)党委的印章,由县委制发。各种专业公司、工交、财贸、文教、卫生、体育、科研、人民团体和其他群众性组织等单位党组织的印章,由其上一级党组织或代管单位党组织制发。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,一般不刻制印章,如需要,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发。 党组织一般不制发印刷文件用的套印印章。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后自行刻制,如确实需要。套印印章的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相同。制作证件用的钢印极其他专用章,规格和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,可自行刻制。 刻制党组织的印章。并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、式样和规格,须由制发机关的办公厅(室)或政治部门开具公函。制发机关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。公安部门应指定适当的刻字单位承担党组织印章的刻制任务。承制单位或刻字者一律留样或仿制。 四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。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。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,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。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。可不盖印章。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。印模在本单位存档。递送党组织印章,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。 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。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。销毁旧印章,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。收回的旧印章。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。二人监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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