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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类型:北京刻章 加入时间:2015-4-28 返回列表
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组织印章问题的规定
一 印章的形状。各级团委的印章圆形 `单边。印章中央刊五角星(实心)星两旁刊单横线。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。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。 二 印章的规定: 1. 团中央委员会:直径五公分。五角星:零点九公分,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。星两旁的单横线各长一点二公分。 2. 各省 `市 `自治区团委。全国铁道团委和团中央各部(厅)直径四点四公分,团中央各直属团委。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,五角星,直径零点七公分,星两旁单横线各长一公分。 3. 各地 `县 `区 `社团委和省 `市 `自治区团委各部及其所属单位。圆边宽零点一五公分,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团组织:直径四公分。五角星,直径零点六公分,星两旁单横线各长零点九公分。 三 印章的文字。一律用仿宋体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。民族自治地区团组织的印章。如文字过多时,应并列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。团组织名称一般应写全称。也可适当使用通行的简称。使用印章时,一律用红印色。 四 印章的制发: 1. 各省 `市 `自治区团委。全国铁道团委的印章,团中央各直属团委。自行刻制,报团中央备案。地以下各级团组织的印章制发方法,由各省 `市 `自治区团委规定。 由该级团委按规定自制。 由制发机关根据当地物质和技术条件自行选定。 五 印章的使用。启用印章的具体时间。并通知有关单位。各单位的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印模和启用印章的通知,由使用印章的单位决定。应归入本单位档案保存。 六 印章的缴销。印章因组织机构变动。使用印章的单位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。通知归入本单位档案保存,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。旧印章交由原制发单位处理。停止使用的印章,保管一定的时间,经过鉴定和领导的批准,除少数有历史价值的需要临时保管以外,一般的即可销毁。 七 团的支部委员会不刻制印章。应报请上级团委决定制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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