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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规定 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规定类型:北京刻章 加入时间:2015-7-8 返回列表
北京刻章介绍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规定 本市各社区出台了印章管理新规定。根据该新规,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所属街道办事处(乡镇政府)负责制发。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主要为:经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或核实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经济适用住房、抚恤金、残疾保障金、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事项。社区不得出具应由其他单位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、房产归属、物品权属等证明。 居民要求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的,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,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关于需要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。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,确定无误后方可用印。需社区居委会用印证明事项,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,固定存放,不得出借。未经批准,不得带离办公室。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,原则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;凡涉及重大事项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(社区成员代表会议)表决的,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用印。对违反程序规定用印的,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绝用印。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的信笺、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用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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